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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要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依照招标代理的有关法律及药品招标代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活动。如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制定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
  (一)利用不正当手段,使医疗机构参加由其举办的药品招标采购活动;
  (二)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三)违反规定接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的委托,为其代理药品招标业务;
  (四)吸收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药品招投标活动;
  (五)未按招标规定审核药品批准文号和质检合格证明文件;
  (六)未按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七)代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有特殊规定要求的药品。
  十一、招标应优先选择下列企业:
  (一)通过CPM认证的生产企业;
  (二)实施GSP收到明显效果的经营企业;
  (三)信誉好、遵守国家价格政策、能够及时组织货源、认真履行购销合同的企业。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每次实施药品招标前,须将拟招标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及招标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标、评标实施前应邀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到场监督。投标企业的合法证明文件及药品检验报告书,须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招标必须公开开标,公开评标,中标决定由评标小组集体作出决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督促招标和中标企业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定购销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十四、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的,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品招标代理资格,同时,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格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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