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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申请从事药品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时,必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关业务人员数量的证明资料和中级、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及其药事专业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房产证明(租房协议)和相关设备、设施目录等情况资料;
  (五)专家库名单及与专家所签定的工作合同或协议;
  (六)正式职工花名册。
  五、受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由申请办理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单位,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同时提交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资格认定的证明文件;
  (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经征求自治区卫生厅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初审通过的单位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四)资格认定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备案。
  六、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2个月,应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发生变动,应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取消药品招标代理资格。
  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组织和参与药品招标活动;
  2.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3.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义务
  1.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组织编制、解释药品招标文件;
  3.接受国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4.保守招标、评标和其他商业秘密。
  八、旗县以上医疗单位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招标主体须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投标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投标主体由受委托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预审。
  九、药品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必须在国家医药专业报刊或省级主要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必须向有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出邀请函,并有3个以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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