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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药品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1〕176号 2001年7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药品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为顺利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制定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便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保障药品招标工作有序进行,推动药品招标采购竞争机制的建立,现就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从事药品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中介组织,经资格认定并获得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药品招标代理活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药品招标业务。
  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认定,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自治区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开展药品招标代理活动必要的资金,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正式员工不少于10人,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五)具有与从事药品招标相适应的专家库,其人数不少于20人。所遴选专家应为8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管理人员8人,药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12人;
  (六)具有从事药品招标业务的营业场所、设施,办公场所的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七)具有招、投标管理服务能力且与3家以上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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