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期股比例控制。经营者所持期股份额由公司出资人按照公司总股本规模审核决定。经营者所持期股比例要严格掌握,一般控制在经营者期股额的3倍以内。
4.红利兑现和期股转让。按照事先约定,经营者获得的期股,在完成年度目标后,拥有收益权和增配股权;完成任期目标后,拥有所有权。
(1)经营者期股所获红利,可按事先规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经营者。
(2)经营者在既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业绩指标水平,应按照权责对等原则,除不兑现股权收益外,还要扣除一定数额的股份。
(3)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业绩指标经考核达到双方协议规定水平,若不再续聘,可将其拥有的期股转让,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经营者在任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期股。
(4)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或违约离开企业以及任期结束未完成任期目标时,其拥有的期股转让变现值要适当扣减。扣减办法应由企业在经营者获得期股前事先作出规定。
(5)期股激励要实行契约化管理,经营者业绩认定、股权收益兑现等要事先以契约形式予以明确。
5.经营者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股权收益兑现由经营业绩决定。对经营者业绩的考核,执行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各项指标的权重设置,要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增长两项指标。同时,辅之以固定资产折旧、上缴税款、应交利息、职工工资提取、递延资产摊销、技术开发费提取六项指标作为效益指标真实程度的约束。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各项指标所占权重。
五、其它形式的收入分配办法
未改制或改制不到位的企业、垄断行业的企业、成长性较差的企业、领导班子不稳定的企业,暂不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
(一)完善指标体系。指标设置必须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效益的稳定增长。同时,必须体现效益水平的真实性和企业发展后劲。
(二)控制收入水平。经营者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的总体水平要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5倍。
六、加强企业经营者收入约束与监督
在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期股等各种收入分配激励办法的同时,必须加强约束和监督。
(一)健全指标体系。试行年薪制、期股激励和其它收入分配办法的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经营目标责任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同时进行,同时发挥作用。经营者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设置以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企业的调控目标及企业经营目标作为经营者年薪和期股激励考核指标的测算依据;同时,参考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