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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期股激励机制指导意见和区直企业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试行范围
  经营者年薪制在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试行。
  (二)试行条件
  1.企业已经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产权关系明晰;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
  3.非经营性亏损企业有切合实际的扭亏目标和方案,并已明显减亏;
  4.企业内部已进行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并建立了劳动保障制度,能够按时足额缴纳和发放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离退休人员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5.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相对稳定,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较高;
  6.企业已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股东会、监事会、职代会(工会)的作用发挥较好;
  7.企业管理工作基础较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8.企业主管部门、出资者已下达明确的资产经营目标。
  (三)指标体系
  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三部分构成。
  1.经营者基本年薪是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难度和本企业职工基本工资水平确定的经营者基本收入。
  (1)生产经营型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掌握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4倍之间。
  (2)流通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掌握在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5至3倍之间。
  经营者获得基本年薪的前提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亏损企业以核定的国有资产增减变化率指标为基准)。当国有资产减值或超过核定减幅时,由经营者赔补;每减值1%,按经营者基本年薪的5%赔补,赔补款从经营者风险抵押金中抵扣。
  赔补额=国有资产减值率×100×基本年薪×5%
  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专用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只考核企业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年度考核时,必须剔除非企业经营效益而使净资产增加或减少的部分:
  因国家对企业各种投资增加的资本金;
  国家对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增加的资本金或资本公积金;
  按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或减少的资本公积金;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
  接受捐赠增加的资本公积金;
  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其它增加或减少的所有者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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