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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期股激励机制指导意见和区直企业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健全监督机构。凡试行年薪制或期股激励机制的企业,必须健全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机构。在经营者收入、奖惩公开透明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监督和群众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薪酬委员会制度,由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经营者薪酬方案并监督执行。
  (五)严格考核兑现。对经营者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的考核,必须经审计部门正式审计。经营者未能如约完成责任目标,必须按照事先约定扣减收入。当总收入扣减至低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时,只发给与职工平均工资相等的生活补贴。
  八、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既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配套工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探索性举措。各地区要在先行试点、不断总结的基础上,取得经验,稳步推进。同时,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对前一阶段此项工作过程中不规范的做法进行认真清理和完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试点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及自治区党委企业工委组织实施。对试点过程中的一些敏感性或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区直企业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试行办法

  为尽快建立和完善区直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经营者收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试行范围和形式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指导意见》确定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企业;
  (二)暂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实施目标经营责任制、工效挂钩、岗位工资、工资加奖金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形式。
  二、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机制试行对象
  根据目前区直企业经营者构成状况,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试行对象主要为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不含有关部门人员兼职董事长)和总经理,也可以是经营者群体,一般应控制在董事会聘任的副职范围内。其它形式的收入分配办法,可以在企业其它经营管理层人员中实行。
  三、年薪制试行范围、条件和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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