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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期股激励机制指导意见和区直企业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经营者业绩考核指标的具体设置,以各级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企业的调控目标及企业经营目标作为经营者年薪和期股激励考核指标的测算依据;同时,参考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经营者获得期股后的考核目标设置,应与出资者制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和任期目标相一致。具体指标可以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及特点灵活设置,但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效益稳定增长。
  六、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设置水平
  经营者市场工资率是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的重要标准。经营者收入水平应设置适度,既要体现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又要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承受能力,不能盲目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攀比,也不能与发达省市和先进国家相比。结合我区实际,经营者年薪大体可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奖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以企业规模、经营难度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依据,一般应控制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4倍之间。效益年薪是经营者以企业经营效益为依据所取得的收入,在完成各项效益指标的前提下,一般应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若超额完成各项效益指标,效益年薪实际所得已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额部分转化为奖励收入。但是,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奖励收入三项合计一般应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以内。经营者通过卓有成效的经营管理,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发展后劲明显增强,经考核部门认定,其收入可以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0倍,超出部分可转为期股,或以其它形式予以奖励。
  七、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约束与监督
  在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期股激励等各种收入分配办法的同时,必须加强约束和监督。
  (一)完善指标体系。在制定经营者考核目标时,要体现既有动力、又有压力的原则,使经营者在压力中产生动力。要体现目标的刚性约束,目标设定决不能采取一对一谈判形式。指标体系的拟定要简明严密,并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在考核效益主体指标的同时,必须把折旧提足、税金和利息交足、工资发足、保险缴足、研发费用提足、递延资产摊足,并将回款率作为检验效益指标的重要依据,以防止考核兑现时的虚假行为。
  (二)建立风险责任。经营者必须缴纳风险抵押金,用于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使国有资产减值、企业增亏时的补赔。
  (三)强化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保障。经营者的收入或奖励,不能自定方案,自我审批,自我激励。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本企业领取年薪以外的其它工资性收入。经营者获得期股后,必须以合同形式规定股权兑现形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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