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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期股激励机制指导意见和区直企业经营者收入激励约束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企业已经过公司制改造,产权关系明晰,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健全,股东会、监事会、职代会(工会)作用发挥较好。其中,期股激励机制试点必须是上市公司或少数业绩较好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非经营性亏损企业有切合实际的扭亏目标和方案,并已明显减亏。经营性亏损企业,暂不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
  (三)企业内部已进行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并建立了劳动保障制度,能够足额按时缴纳和发放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离退休人员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四)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相对稳定,领导班子整体素质较高。
  (五)企业主管部门、出资者已下达明确的资产经营目标。
  三、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试行对象
  根据现阶段全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设置状况,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实行对象主要为试点企业的董事长(不含有关部门人员兼职董事长)和总经理,也可以是经营者群体,一般应控制在董事会聘任的副职范围内。
  在当前经营者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中小企业要率先推行经营者竞争上岗。大型企业的经营者应逐步过渡到通过竞争方式产生。试行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企业董事长必须与股东大会签订岗位契约。
  四、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试行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并同时发挥作用,决不能重激励而轻约束,更不能把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作为一种福利待遇。
  (二)经营者收入要与企业规模和经营成果相联系,并与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挂钩,实现收入与贡献对等。
  (三)未经出资者同意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更不能将国有资产无偿量化到个人,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经营者收入奖惩必须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作到目标明确,考核严格,兑现规范。
  (五)监督机构健全,企业内外制约有力。
  五、年薪制和期股激励机制的指标体系
  (一)经营者年薪制的标准要以企业规模、生产经营难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经营责任目标的设置和考核兑现要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为主。不同企业可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特点,设置相关辅助指标。
  (二)经营者期股可以按约定通过价格认购、奖金转化、特殊贡献奖励等形式获得。经营者所持期股在企业总股本中的份额必须严格控制。坚决杜绝违规采用企业担保向银行贷款、以股权抵押向银行贷款、向其它企业借款等方式筹资购股,以及采取“送、配、奖”等方式,使国有资产被经营者无偿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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