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01〕70号 2001年6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招标、拍卖(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市场需求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七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的方式提供。
第八条 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拍卖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文件包括:
(一)招标(或者招标邀请书)、拍卖公告;
(二)招标、拍卖地块宗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