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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3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于200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30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除履行《行政复议法》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负责行政复议事项的督办和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归档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
  第四条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国家公务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人员;
  (二)取得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大学本科以上非法律专业学历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三)从事法制工作二年以上;
  (四)按照国家、省的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五条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时,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收取费用。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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