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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工会条例》的决定(200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工会条例〉的决定》2001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工会条例》的决定
       (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的“区县(市)”均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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