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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失效]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可以采取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
  专利权人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奖励、报酬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成果及时依法向国内外申请专利。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专利。
  任何人不得将依法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专利,但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必须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有关媒体传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验证明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印制专利标记,或者提供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检索报告:
  (一)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涉及专利的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三)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合资、合作企业;
  (四)涉及专利的国内技术贸易;
  (五)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其专利资产作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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