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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专利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于200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30日

              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
       (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科学技术、教育、工商行政、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科学技术含量高的专利项目给予扶持,对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二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五,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销售收入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点零五,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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