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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1日)废止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于200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30日

            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
       (200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推进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实际,制定扶持保护乡镇企业发展的措施;将乡镇企业的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合理规划,引导和支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或者工业小区集中。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乡镇企业进行扶持、保护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企业的规划、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举办乡镇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指导,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 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乡镇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乡镇企业的财产,不得非法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非法撤换乡镇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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