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失效]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设立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审核,对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

第二章 娱乐场所的设立

  第七条 申办娱乐场所,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者,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申办者持文化经营许可证,报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治安、消防、卫生审核,审核合格者,持有关证书,向同级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八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办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
  (二)章程;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等材料;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五)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第十条 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四)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娱乐场所发展规划、结构和布局;
  (二)符合规定的面积;
  (三)有符合规定的灯光、音响设备;
  (四)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五)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