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一周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颁发《独生子女证》,并按《条例》三十五条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不含双胞胎、多胞胎)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符合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不育,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农村二女结扎户,除按《条例》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外,还可获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
  (一)具有本省农村户籍,长期居住在农村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女孩考生,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录取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二)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酌情补助或减免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的子女入托费、医疗费等,并免收9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
  (三)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二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承担,除执行《条例》三十六条规定外,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