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关于
严禁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通告
(云广发〔2001〕127号)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卫星电视越境覆盖已越来越普遍,一些单位和住宅小区的住户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含港、澳、台地区)的势头有所蔓延,为加强境外卫星电视接收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社会政治稳定,确保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告:
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坚决查处擅自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的通知》以及《
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原云南省广播电视厅《关于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生产、进口、销售、安装、使用许可制度。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立和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协调信息产业、工商、海关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破坏设施及抗拒、阻碍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经营、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备和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有线电视网和个人未持许可证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备并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严禁未经广播电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