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
4、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义务;
7、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8、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2、必须按规定设置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需报税务机关批准;
3、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4、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5、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6、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不得拒绝、隐瞒;
7、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8、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般也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税务举报
一、违法票据或经营者拒开发票举报
(一)举报报销或奖励的范围
1、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2、服务业:旅店业、饮食业、广告业、旅游业;
3、其他服务业:洗浴(桑拿、足浴等)、美容美(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咨询等。
凡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违法票据或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得报销或奖励。
(二)举报报销或奖励条件
1、消费者举报的违法票据或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必须是2000年5月1日以后开具或发生的。
2、消费者在取得违法票据30日内或经营者拒绝开具发票3日内,到消费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3、消费者举报违法票据或经营者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时,应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消费或接受服务时确切时间、地点、经营者的确切名称;违法票据原件或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
4、下列违法票据不予报销:未加盖经营业户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无收款人签名的;未填写开具时间、消费(服务)项目和消费金额的;票据票面破损严重、字迹不清、印章模糊,无法辨认的;伪造、涂改过的;经税务机关查无实据的。
(三)报销奖励程序及标准
1、举报违法票据的,按照违法票据的票面实际金额给予举报人报销或定额奖励;
2、举报经营者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经查实后,由查处税务机关给予举报人定额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市、县自定)。
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一)受理举报的范围
我区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偷税;
2、逃避追缴欠税;
3、骗税;
4、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
5、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根据地方税务部门所管辖的税种,向辖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经对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查证属实,并为国家挽回损失或减少损失的,由举报案件的查处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税款数额(不包括罚款)的5%以内的比例掌握计发奖金;对经查实处理后没有查补税款的举报案件,可按照实际追缴入库罚款的10%以内的比例掌握计发奖金,对举报人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