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由财政部另文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7、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医院、诊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敬老院用地;
8、企业内部专门用于民兵训练的武器库、弹药库、炮车库及训练场地用地;
9、福利工厂、商店安置残疾人比例占职工总数35%以上或残疾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用地;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5至10年;
11、企业停产或撤销后,土地闲置不用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批,免征土地使用税;
12、个人占用非营业性用地,缓征土地使用税;
13、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单位职工家属宿舍占用的土地,在住房制度改革以前,缓征土地使用税;
14、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照减免税程序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十、车船使用税免税范围及减免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辆;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各种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
4、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5、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
6、公园内供游人游玩乘坐的车船;
7、专门从事农牧业生产的拖拉机;
8、新购置尚未使用的车船;
9、封存不使用的车船;
10、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11、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照减免税程序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十一、印花税免税范围及减免规定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十二、屠宰税免税范围及减免规定
1、农民、牧民、军队和武警部队自养、自宰并自食的牲畜;
2、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大尔德、小尔德和圣纪日宰杀并自食的牛、羊;
3、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屠宰税的。
十三、水利建设基金减免规定
1、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取得的事业性收入;
2、年营业收入不足两千元的事业和全民社团单位;
3、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其他项目。
减免税办理程序
一、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的,属减免税的办理范围。
减免税一律由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
二、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报表、证件等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根据权限和审批程序,逐级审核、报批。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同意减免税的批复下达后,纳税人凭据批文办理税款退还或减免税手续。纳税人在接到减免税批复前,应按规定缴税。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