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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系统政务公开公告

  4、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5、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企业)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6、自治区内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9、校办工厂、校办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0、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1、乡镇企业补助社会性开支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
  12、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13、凡外省区在我区依法设立的投资企业,其投资占总投资30%以上,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
  (1)投资新办自治区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南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投资新办自治区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新办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南部山区八县及陶乐县进行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投资新办交通、能源、水利、环保、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免税期满后,4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上述(1)、(2)条减免税优惠后,还可增加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凡来本自治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第三产业,4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房地产开发业、餐饮业、娱乐业除外。
  14、区内企业兼并亏损企业,被兼并企业超基数部分免征所得税3年;
  15、各类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和失业职工达原从业人员30%以上的,减半征收当年所得税,达到原从业人员40%的,免征当年所得税,达到原从业人员50%的,免征所得税2年;
  16、国有企业用部分资产与其他法人联合兴办的小型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或富余职工超过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60%的,自产生效益起,免征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或富余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17、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兴办第三产业领域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旅游服务、项目评估、会计服务和为企业营销服务的中介实体等,与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履行劳动合同,安置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0%以上的,3年内免征所得税;
  18、其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减免税的企业和所得。
  七、个人所得税免税所得及减免规定
  (一)、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证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
  4、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即救济金)、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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