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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系统政务公开公告

  8、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10、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
  11、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广告业除外)的业务收入;
  12、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
  1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4、从事城镇社区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新办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安置城镇下岗职工或城镇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
  15、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兴办第三产业领域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旅游服务、项目评估、会计服务和为企业营销服务的中介实体等,与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人员签订3年(含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能履行劳动合同,安置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30%以上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
  16、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7、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8、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开办的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9、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21、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及减免规定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1、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2、自办中小学的企业(含农、林、牧场自办学校),小学减征50%,中学全免;
  3、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四、资源税减免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规定。
  五、城建税减免规定
  1、对依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照顾的,按税收管理程序批准后给予减税或免税。
  2、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建税,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六、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
  1、自治区地方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
  2、经自治区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给予减半征收5年或者免征3年所得税的照顾,(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按开发区优惠政策执行);
  3、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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