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各种理由拒不接受税务检查的;
(二)故意拖延税务检查两次以上的;
(三)对税务检查人员避而不见的;
(四)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拒绝或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在检查期间,有转移、隐匿、销毁相关证据资料迹象或行为的。
四、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事前向被查纳税人告知的,处罚无效,可以不执行。
五、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税务机关对举报人按《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六、国税稽查机构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检查每年不能超过1次。但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稽核,以及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复查,不受检查次数限制。
七、稽查机构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5天。经同级税务局长批准,重大案件检查时间不受此限制。
八、被查纳税人与税务稽查机构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处理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被查纳税人与税务稽查机构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要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被查纳税人对税务稽查机构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部分 执纪执法纪律和责任追究
一、税务稽查人员在办案时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二)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
(三)不准接受纳税人的吃请送礼;
(四)不准在纳税户以低价购买商品;
(五)不准向纳税人借钱借物;
(六)不准在纳税户报销个人费用;
(七)不准参加被查纳税人邀请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八)坚持按法定程序办理税务稽查案件。
二、税务稽查人员在办案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政策法规适用有误,导致税收流失或侵害纳税人利益;
(三)没有税收违法事实和行为而对纳税人进行补税、处罚;
(四)违背实事和法律法规,对税收违法案件做出错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