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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国税局税务稽查执法公示

  (五)税务检查人员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六)对纳税问题向税务机关咨询的权利;
  (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法定事项进行保密的权利。
  二、义务
  (一)纳税人必须依法向稽查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账簿、凭证;
  (二)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
  (三)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四)执行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
  (五)相关人员就与纳税有关的事项接受税务机关的询问。

第五部分 税务稽查案件的法律救济

  一、税务行政复议
  被查纳税人认为税务稽查机构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为进行复议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税务稽查机构作出的下列行为,被查纳税人不服的,可提起税务行政复议:
  (一)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二)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收保全措施;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六)不予抵扣税款;
  (七)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二、税务行政诉讼
  被查纳税人认为税务稽查机构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基本相同。
  三、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机关对稽查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被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应当予以赔偿。税务行政赔偿需要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之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对损害的赔偿也只包括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对税务稽查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特别提示

  一、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如果不是两人以上并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的,被查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
  二、被查纳税人在稽查人员制作的《稽查工作底稿》上,可以签署认可或不认可及其他意见。
  三、被查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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