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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国税局税务稽查执法公示

  (二)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的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做出税务行政处罚之前,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及其证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为:
  1.较重的税务行政处罚,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法人、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
  2.对税收违法事实的认定有分歧。
  如果被查纳税人提出听证请求,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其听证请求的15日内举行听证会进行听证。
  听证程序完毕后,只是完成了调查取证。是否处罚应当仍按照一般程序的步骤进行。
  二、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裁量时,主要依据如下标准:
  (一)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2.实现应税收入、项目未按规定正确入账且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的;
  3.将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或不按照规定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
  4.超标准列支或者不能税前列支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
  5.境内外投资收益不按照规定申报补税的;
  6.应税收入、项目擅自从低使用税率的;
  7.减免、返还的流转税款不按照规定并入应税所得额的。
  (二)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伪造、变造账簿、会计凭证的;
  2.不按照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
  3.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的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
  (三)纳税人偷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虚列成本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
  2.骗取减免税款或者先征后退税款等税收优惠的。
  (四)纳税人采取擅自销毁或隐瞒账簿、会计凭证的手段进行偷税的,处以偷税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部分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对认为影响稽查案件公正的稽查人员有要求回避的权利;
  (二)有因税务行政处罚而要求事先告知处罚事实、依据的权利;有对稽查发现问题和税务行政处罚进行陈述申辩或税务听证的权利;
  (三)对税务稽查案件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依法对税务稽查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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