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查纳税人自动履行的,执行完毕;
(三)被查纳税人逾期不自动履行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执行人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税收滞纳金同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通知本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到场。经通知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后,执行人员出具《执行报告》,并将所有资料移送审理环节整理归卷。
第三部分 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的程序、标准
一、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的程序
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一般不运用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税务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只要被查纳税人不要求听证,不论多么重大的案件,税务机关都可以适用一般程序。
税务稽查案件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必须遵循以下步骤:
1.立案。对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重大税务违法嫌疑情况,税务稽查机构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符合立案条件的,税务稽查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或者《立案决定书》,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稽查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3.告知。对稽查调查取证完毕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稽查案件,在正式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被查纳税人书面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被查纳税人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被查纳税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听取陈述和申辩。被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证据说明自己轻责或者无责。稽查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成立的应采纳。不得因陈述和申辩加重处罚。
5.复核审理。如果对经案卷审理发现有明显疑点或认为证据不足或被查纳税人提出异议的案件,由审理人员调取被查对象的有关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或到被查纳税人处进行实地复核。
6.作出处罚决定。经过对稽查结果和被查纳税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的审查,根据被查纳税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及其认识问题的态度等情况,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