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稽查案件审理
稽查案件审理就是对检查环节提交的稽(调)查报告和取得的证据以及其他案件资料,进行审查证据资料,核准案件事实,确定法律法规运用,分析认定案件性质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活动。
稽查案件审理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各税种的税法、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等进行。银川市国税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实行分级审理。
(一)稽查审理日常工作由稽查一科、稽查局或单设稽查科的审理组负责。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个案查补税额在集体定案标准以下案件的审定工作。
2.负责向本局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应当集体定案的案件。
3.负责对有疑问或争议的案件进行复核。
(二)银川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各分(区)、县国税局成立由局长、副局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案件的审理:
1.个案查补税款在1万--3万元以上的案件;
2.检查环节与审理环节意见有明显分歧的案件;
3.违法情节较重,拟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4.违法情节较轻,拟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5.需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
6.审理环节认为需要集体审理的其他案件。
(三)银川市国税局成立由局长、主管副局长和稽查、法规、征管、流转税等科(局)负责人组成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以下案件的审理:
1.市局稽查局直接查出的个案偷骗逃税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2.由市局稽查局组织、协调各基层查出的以下案件: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偷骗税案件;
(3)其他行为偷逃骗税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案件,由被查对象主管税务局负责审理。
3.基层局对市局稽查局复查有异议的案件;
4.各基层局提请市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的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对审结的案件,由审理人员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稽查执行环节执行。对构成涉税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稽查案件执行
稽查案件执行就是对审理环节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追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组织入库的活动。税务稽查执行的程序是:
(一)向被查纳税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