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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国税局税务稽查执法公示

  4.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5.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需要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6.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部分 稽查办案程序

  一、稽查案件选案
  稽查案件选案就是确定稽查对象的活动。税务稽查主要采取以下方法确定稽查对象:
  (一)运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二)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三)根据日常稽查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和典型突出问题,对同类业户或行业纳税单位选择;
  (四)根据上级税务机关一定时期专项检查的要求选择;
  (五)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稽查对象确定后,稽查选案环节将确定的稽查对象报经批准后,移交稽查案件检查环节实施检查。
  二、稽查案件检查
  稽查案件检查就是对选案环节确定的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的活动。税务稽查检查的程序是:
  (一)实施检查前3日送达《税务稽查通知书》,通知被查纳税人。对公民举报、税务机关认为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案件可以不提前通知。
  (二)实施检查时必须是两人以上,并首先向被查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其中在检查金融、军事、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检查证配套使用。
  (三)实施检查可采取实地或调账检查的方法。需要调账检查的,调取时应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账时要使用《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双方各存一份;调取以前年度的账簿资料,应当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调取当年的账簿资料,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整归还。
  (四)需要询问被查纳税人有关人员的,应向被询问人送达或者出示《询问通知书》;询问时税务机关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完毕后,《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准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押印。
  (五)检查结束后,稽查人员应将稽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纳税人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等有关人员反馈,与纳税人核对事实,听取其陈述意见,并将稽查结果记录在《稽查工作底稿》上,由被查纳税人的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核实后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不签字和加盖公章的,应注明理由。
  检查终结后,稽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出具《税务稽查报告》或《税务调查报告》,提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建议,连同案件资料移送稽查审理环节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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