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法权限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税务稽查案件的稽查权限为:
1.银川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查处的案件包括: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偷骗税案件;
(3)其他偷骗税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案件;
(4)市局认为需要自己查处的案件;
(5)各分(区)、县国税局认为有必要请求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
2.各分(区)、县国税局稽查机构负责查处的案件包括: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偷骗税案件;
(3)其他偷骗税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
超过银川市国税局负责查处案件标准的,由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查处。
(二)各环节稽查人员权限
税务稽查办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分为“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总的权限规定是:“选案的人员不检查,检查的人员不审理,审理的人员不执行”。四个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监督。
1.选案环节。运用具体的方法确定稽查对象,报局长审批后转检查环节实施检查。不参与稽查案件的检查和审理。
2.检查环节。负责对选案环节确定的稽查对象进行纳税情况的实地检查或案头检查,出具稽查(调查)报告,全面反映检查情况,对需要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建议。不参与稽查案件的审理和选案。
3.审理环节。负责对检查环节提交的稽查(调查)报告以及其他资料、证据和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程序进行审理和报领导批准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执行环节执行。不参与稽查案件的检查和执行。
4.执行环节。负责对审理环节移交的、经领导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查纳税人并督促执行。不参与稽查案件的选案和审理。
(三)其他执法权限规定
1.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账簿资料检查的,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
2.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3.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