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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

  (二)超范围或者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三)在公路上和城市入口处强制拦车清洗。
  第十六条 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统一制发或监制的票据。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并据实填写,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对上路执法的单位和人员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设置站卡的,责令撤除设置的站卡,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公安部门接到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需查堵运输禁运物品的车辆通知后,未拦截查堵,或者拦截后未及时移交原通知单位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已知确需查堵运输禁运物品的车辆未通知公安部门进行拦截,或者公安部门拦截移交后未能依法处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设置站卡条件而批准设置站卡的,由批准的部门予以撤销,并对批准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条款之一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上路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强行拦车,殴打司机和其他人员的;
  (二)违反规定,扣押车辆、物品,造成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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