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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

  第七条 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设置的收费站、检查站,需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设置临时性检查卡,任务完成后应当立即撤除。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如确需在公路上查堵运输禁运物品的车辆,应当通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拦截,并及时移交原通知单位依法处理。
  第九条 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第十条 收费站、检查站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名称、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按时限收费的还应当公布收费时限。
  贷款或者集资兴建的公路设置的收费站,应由省人民政府责成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收费情况进行年度审核,贷款或者集资还清后应当停止收费。
  经营性公路设置的收费站,经营期满应当停止收费。
  收费到期和已收回贷款或者集资的收费站,其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收费站、检查站应当采取快速便捷的方式进行收费、检查,防止造成交通堵塞。
  第十二条 上路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能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只限于在本辖区内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时,除发现有违章、违规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以源头管理为主,上路检查为辅。在设区的市的同一条公路上,同一时间内,只允许有一组稽查人员上路稽查。
  路政管理人员可以依照管理权限上路巡逻检查。
  第十五条 上路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双向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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