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
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国土资〔2001〕187号)
各市、县土地管理局:
城镇化是“十五”期间我省“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的四大战略之一,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发展小城镇,是推进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
《纲要》)明确要求,“改革完善城镇用地制度,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盘活土地存量,在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为贯彻落实
《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小城镇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在小城镇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制镇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对已经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小城镇建设用地,也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禁止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
要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做到合理编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要优先考虑重点区域和小城镇建设需要,其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以向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倾斜。
二、灵活执行土地供应政策,积极为小城镇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经济基础较好的小城镇,要大力推进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小城镇,其各项建设用地除依法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外,可以不改变所有权性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对于一些经济效益好、并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项目,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将土地补偿费折成股份入股,参与分红。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搬迁后的新址用地经批准仍可保留原供地方式;鼓励农民进镇务工经商建房,其用地可以比照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土地。各项建设使用城市以外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征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对已合法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调整改造,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补偿,不得人为压低补偿费用。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探索补偿安置的新途径,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实行除一次性货币化方式补偿以外的其他补偿安置方式:(1)依法批准征用的,可以将征地补偿费按标定地价折算成一定数量一定年期的出让土地,或者划出10%至15%的出让土地,留给被占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生产生活用地,并允许其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2)依法征用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可以一定比例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低于征地补偿费总额)对被占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3)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合同约定逐年向被占地的土地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