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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根据批准的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抓紧编制或修订城镇详细规划,明确控制区域、控制地段和道路红线、生态“绿线”等控制指标和界线。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以及城市行政、商贸、体育、文化、交通中心、商业街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实行招投标,组织进行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在编制详细规划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评审。详细规划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城市总体规划批准机关备案。城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2001年底前地级市要完成8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要完成70%以上,2002年底前全面完成。
  四、认真做好专业规划编制工作
  抓紧编制城镇道路交通、给排水、防洪排涝、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园林绿化、环卫、燃气、地下空间利用、人防、消防、环保、市场、文化设施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专业规划,并经上一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批。专业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地级市城市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县级市和县城要于2002年底前完成。
  五、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省级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报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指导下,正确处理城镇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对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编制的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地段、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各项建设选址和初步设计,需经省建设厅审查同意,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书两证”。
  七、加强城镇规划的法制建设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安徽省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安徽省县城规划管理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区规划管理办法》,认真做好《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改的前期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努力把城乡规划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要认真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定,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要认真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严格“一书两证”的集中统一核发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镇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依法行政,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并及时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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