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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实施城镇化战略,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已翻印下发)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进行,并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实现全省城镇化发展目标为重点,合理确定本区域城镇化发展目标、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和城镇空间布局,明确发展重点和规划实施措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提出城镇化发展目标,确定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围绕中心建制镇建设和发展重点提出发展要求;要结合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城乡居民点的布局。重点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强化区域中心城市集聚辐射功能和协调区域城乡发展为主要任务,统筹安排区域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切实解决跨行政区域基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环境共保等问题。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后,逐级上报审查和审批。各市、县要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审和报批工作。
  二、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
  城镇总体规划是指导城镇合理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抓紧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编审工作。对须报省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省建设厅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评审,认真实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总体规划质量。地改市的城市要抓紧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城镇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编的,规划期限应调整到2020年,并依法报批。1995年底以前批准的总体规划,要根据省域及所在地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抓紧进行总体规划修编和调整;1995年底后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实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要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和备案。总体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地级市原则上要在2002年6月30日前完成,县级市和县城原则上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
  三、努力改进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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