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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地区
 医疗补助有关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2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肥单位: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
       (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运行,现就合肥地区医疗补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的3%)按月直接拨付给各参保单位,单位应先为参保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救助金,余下部分由单位按照《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的规定,对参保人员住院自付医疗费或门诊治疗医疗费达到补助标准的,及时给予补助。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同步建立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优先安排。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1、医改开始三年(2001—2003年),各参保单位按照70岁以上、69岁--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45岁、44岁以下四个年龄段,每年为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注入铺底资金。2001年注入的标准分别为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以后两年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200元。
  2、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自付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个人帐户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后,超过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20%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由单位按70岁以上、69岁--法定退休年龄、在职职工三个年龄段分别给予补助90%、80%、70%。
  3、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单位视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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