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地区
医疗补助有关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1〕2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肥单位: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
(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运行,现就合肥地区医疗补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的3%)按月直接拨付给各参保单位,单位应先为参保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救助金,余下部分由单位按照《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的规定,对参保人员住院自付医疗费或门诊治疗医疗费达到补助标准的,及时给予补助。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同步建立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优先安排。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1、医改开始三年(2001—2003年),各参保单位按照70岁以上、69岁--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45岁、44岁以下四个年龄段,每年为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注入铺底资金。2001年注入的标准分别为1200元、1000元、800元、600元。以后两年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200元。
2、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自付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个人帐户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后,超过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20%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由单位按70岁以上、69岁--法定退休年龄、在职职工三个年龄段分别给予补助90%、80%、70%。
3、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单位视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