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1、依法做好补偿费征收工作,补偿费征收面保持100%水平,补偿费征收率和入库额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2、加强监督检查,禁止截留、坐支、挪用补偿费。
3、从2001年起,地矿部门对所有矿山企业,一律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缴纳补偿费;严禁使用非法票据征收补偿费。
4、补偿费减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禁止越权审批或未经审批擅自减免。
(六)推广应用新技术
1、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和应用工作。
2、实施矿业权信息纵向、横向联网与共享,积极推广和应用GPS技术与图形技术。
3、2002年在有条件的大中型矿山企业使用电子技术设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建立矿业权价款系统。
4、争取在部分重要矿业地区利用遥感技术对矿业秩序和环境实施监测。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法制意识
继续加强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矿山企业负责人、矿业权人所在地的干部和群众,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家和本省矿业政策;宣传是否依法办矿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等。同时,按计划组织市、县政府分管领导、矿政管理人员和重点矿山企业负责人参加全国或本省组织的矿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二)加强立法,完善法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适时制定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市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措施,建立良好的矿业投资环境
通过各种途径,增加矿产资源保护经费投入。聘请矿业专家,对重点矿山企业合理利用资源状况进行不定期考察,提出强化矿产资源保护和提高开发利用水平的对策建议。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前提下,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无非法采矿行为,生产设施受到保护;矿山所在行政区内,对矿业投资者的矿业开发活动无乱收费现象;矿区范围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良好。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市和矿业规模较大的县(市)要将治理整顿矿业秩序领导小组调整为维护矿业秩序领导小组。继续实行矿产资源管理责任制,规定目标任务和职责权利,并按年度进行考核。各级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要依法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效果。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同时,对越权发证和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应继续重视矿产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提高职工整体素质,造就一支法制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职工队伍。要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将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服务质量、办事期限向社会公布,为矿山建设提供良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