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
1、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都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积极参与经贸交流活动,发布矿业权流转信息,推进矿业权的招标、拍卖、上市和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促进矿业权的有序流转和矿山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
3、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清理已有采矿权的经济关系,组织实施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登记工作,为国有矿山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服务。
4、依法查处擅自转让矿业权和擅自以承包等方式将矿业权转让他人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资源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1、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开发利用情况,并按时向同级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2、增强大中型矿山企业和开采重要矿种的小型矿山企业的资源保护意识,使这部分矿山企业在“十五”期间资源利用水平提高3—5个百分点。
3、在矿产资源统一规划的基础上,2002年底前完成国家指定不适合规模开采的矿产地范围的划定和审批工作,逐步将相对分散开采的集体和个体采矿纳入国家指定范围开采,实行集中管理。
4、做好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工作,对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进行矿产资源的增量、减量和存量的评审、认定、登记和统计工作,对不按规定处置矿产资源储量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6、加强矿山企业“三率”指标认定、考核工作。“三率”指标认定、考核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和重要矿种的小型矿山企业(重要矿种由省国土资源厅确定)。
7、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规模过小、技术落后、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没有保障的小矿山实施关闭;配合有关部门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选冶厂、小炼焦厂、小水泥厂;以矿业权为纽带,通过股份制等形式,促进小矿的联合和改造。
8、2001年底前省、市和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引导矿山企业依法办矿,科学开采。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
1、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2、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整治的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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