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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五、努力增收节支,加强财政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和财税部门要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抓紧抓好组织财政收入工作,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不断加强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收入预算,为政权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基础。要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决克服财政越位、包揽过宽的做法,宁可少上几个项目或不上项目,也要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经费,绝不允许预算安排中留有工资性支出的硬缺口。对历年拖欠中央统一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要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原则,由有关县分年度在预算中作出安排,逐步补发。要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作风。对交通、通讯、会议费等方面的开支要大力予以压缩。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札整顿对市(地)、县的各种专项拨款,除中央统一规定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再要求市(地)、县安排配套资金。
  六、建立严格的工资发放责任制和工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资发放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使确保工资发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的发放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加强财政管理和资金调度,确保编制内实有人员发放基本工资的资金需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做好定编定员工作;将清理清退富余人员的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头,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各级国库要严格把关,确保工资专户资金首先用于发放基本工资,防止挤占和挪用。
  根据中央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对各市(地)、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发放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口径,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发放情况如实统计,并由各级政府逐级汇总上报。对发生新的工资拖欠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而造成长期拖欠职工工资的,要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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