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员
行政人员超编、事业编制失控,财政供养人员规模过大、增长过快,财政不堪重负,是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根本原因。各级政府要把握当前市(地)、县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结合撤并乡镇、编制下管一级等改革,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层层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为标准,将精简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大力压缩各类超编人员、借用人员、代课教师、临时工以及自聘人员,把财政供养人员控制在核定的编制之内,坚决杜绝一方面上级财政为保工资向县级增加补助,而另一方面县级又不断增加供养人员,迫使上级财政再增加补助的恶性循环。今后,省财政在分配县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以确保编制内人员的基本开支为原则,超编人员一律不予考虑。凡因清理超编人员工作不力,实际发放工资人数超过核定的编制人数,致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县,其责任一律由县委、县政府自负。鉴于目前市(地)、县机构改革及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工作正在进行,2001年省对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由省财政参照近年全省县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平均增长水平,计算各县的财政供养人员合理规模后确定。各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财政发放工资的人数控制在省确定的合理规模之内。
四、全面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和县级工资专户制度
实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集中统一发放制度,是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有效措施。各地要认真总结试行经验,采取措施,2001年6月底前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这一制度。今后,财政安排的工资性支出,不再拨付给各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入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实行集中统一发放。各级财政和人行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制定的《县级工资专户管理办法》(晋财预字〔2000〕51号),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及省对县级的专项拨款、转移支付资金(不含社保、粮食、农业专款)必须进入工资专户。在未留足工资性支出所需资金之前,国库不得从工资专户办理其他支出拨款;留足工资性资金后确需从工资专户拨付的支出,必须经市(地)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为了加强资金调度,今后省对县级的工资性补助及转移支付拨款要直接分配到县,由省、市(地)国库直接拨付到县,市(地)级财政不得截留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