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晋办发〔2001〕23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收入分配政策,狠抓增收节支,积极筹措资金,努力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的按时发放。但是,一些县(市、区)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财政收入增长乏力,财政供养人员过多,以及财政管理不到位,支出没有保证重点等原因,拖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并影响到社会稳定。对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资发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千方百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必须明确,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政府的基本开支应由各级财政负担,确保工资发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作为确保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纠正“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认识,坚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立足于自身努力,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发放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今后,要把这项事关全局和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能力和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包括各级政府自行出台的地方补贴和津贴。各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首先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各项地方补贴、津贴政策,要按照“有钱就发、无钱不发”的原则,认真清理、区别对待。凡自有财力保不了基本工资的地方,一律不得在拖欠基本工资的同时发放各项津贴、补贴。否则,一经发现,不再享受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