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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需要对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的外形、结构、性能作重大改造的,须报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被动员和被征用运力的操作人员的抚恤优待和运载工具设备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军事运输

  第三十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军事运输计划,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运输军事人员、装备以及其他军用物资,应当迅速准确、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承运单位,应当为实施军事运输的人员提供饮食、住宿和医疗方便。

第八章 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的需要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三十三条 负责储备国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应当对所储备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定期更换。
  第三十四条 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按照储备管理使用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经批准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属于用支前费、作战费、军费购置的交通保障物资,应当列入国防交通物资储备。

第九章 教育与科研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和国防交通宣传工作。
  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
  交通运输院校和邮电通信院校,应当在相关课程中设置国防交通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的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应当纳入科学技术研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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