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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
             四川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交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是指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通信等交通体系。
  第三条 国防交通工作在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交通、公安、邮政、通信、航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其职责和承担的任务做好国防交通工作。
  第五条 国防交通经费由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共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国防交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交通管理部门和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为交通保障队伍和承担的交通保障任务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并将该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和生产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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