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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报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他处有居住权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孩子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镇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3.面积计算:
  (1)按照现住房居住面积计算。其中住房的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2)住房中厅的面积计算,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3)以前分过住房,在房屋租赁凭证上注明增配并与原住房的租赁户名同属一人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两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凡过去在动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居住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5)在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对一本《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算居住面积。
  4.受理登记:
  (1)区县廉租办实行一门式服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县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使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有人提出异议的,区县廉租办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廉租办。区县廉租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办法
  (一)配租标准
  申请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二)配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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