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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文 2001年6月7日)


各区县房地局:
  长宁区、闸北区廉租住房试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在徐汇、卢湾、杨浦、普陀、虹口、宝山、闵行、浦东等部分区进行廉租住房扩大试点,现将《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希望各试点单位,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修订完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本市廉租住房工作按此实施意见执行。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
  1.户的计算:
  (1)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双方年龄总和在56周岁以上,婚后无房,分住在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和集体宿舍,且双方户口按规定分别报在集体户内和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已报进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朋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作为无房户。
  2.人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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