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文 2001年6月7日)
各区县房地局:
长宁区、闸北区廉租住房试点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在徐汇、卢湾、杨浦、普陀、虹口、宝山、闵行、浦东等部分区进行廉租住房扩大试点,现将《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希望各试点单位,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修订完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精神,现就廉租住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本市廉租住房工作按此实施意见执行。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
1.户的计算:
(1)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双方年龄总和在56周岁以上,婚后无房,分住在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和集体宿舍,且双方户口按规定分别报在集体户内和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已报进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朋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作为无房户。
2.人口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