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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推选村民代表、推举或选举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应告知乡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派员指导。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向村民公告。
  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履行职务在六个月以上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按其自动辞职处理。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半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时,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应提请村民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六)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七)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八)撤销、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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