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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7月21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村民委员会应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依法管理财务和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场、森林及其它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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