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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以来,我省已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促进依法治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努力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在全省公民中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全社会依法管理水平,不断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继续深入宣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重点宣传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深入、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有关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宣传有关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宣传有关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为西部大开发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学习与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三、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要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严格执法的自觉性,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四、切实抓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开设法制课,中、小学要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保证普及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应增强责任感,共同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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