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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省人大常委会对以下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并可作出决定:
  (一)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四川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省本级财政决算;
  (三)四川省经济体制的重大变动;
  (四)四川省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调整和执行情况;
  (五)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七)四川省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研究拟定本决定第二条所列事项时,应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的意见;财经委员会应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必要时,可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转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四、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报省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财经委员会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听取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关于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确需作的部分调整,省人民政府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天前,将调整方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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