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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1、引进资金、技术、优良品种和管理经验,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大力吸引外资创办生产基地,兴办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深加工,开拓国际市场。要推动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大力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管理方法和人才,改造传统产品结构、产业结构,转变经营方式,提高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2、扩大农产品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发挥我省的资源优势与生产优势,依托生产基地与农业龙头企业,在巩固传统大宗农产品出口的同时,扩大名特优新产品、绿色食品的生产和出口。
  3、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走出去”。鼓励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生产流通大户等输出技术、劳力、品牌和资金,到境外投资创办生产基地,发展加工或流通项目,以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开拓两个市场,不断提高农业龙头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九、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
  1、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投入列入年度预算计划。各级财政要通过认真的梳理,把各类涉农支持资金集中起来使用,重点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技术开发与推广、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省级财政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为行政事业单位转制的农业龙头企业注入资本金。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政府要逐年适当增加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支持。对十六个贫困县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各级政府和承担对口扶持的市县,要重点支持。
  2、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支持银行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上市;已上市的要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农村信用社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解决农户贷款担保难问题。
  3、实行用地优惠政策。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新办畜牧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4、进一步放宽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生产经营大户跨地区进入大、中、小城市创建公司或分支机构,各市政府不得封锁市场。要坚决打破市场的地区分割和封锁,严禁对农产品运销设卡收费,加快绿色通道建设,营造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
  5、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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