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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业龙头企业。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要发挥自身联系农户的组织优势,创办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农业资源折价入股,通过多种融资形式兴办农业龙头企业。
  --部分行政管理部门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结合当前市、县、乡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一些行政管理职能重叠的涉农专业部门,可成建制转为公司,创造条件创办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创办农业龙头企业,但不能办成翻牌公司,更不能强行垄断服务,增加农民负担。
  3、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扶优、扶强、扶大”的原则。重点支持机制好、产品竞争力强、为农户提供系列服务、与农户利益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出口创汇多、采用高新技术的农业龙头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合并、租赁等形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发展成为大型农业龙头企业集团。
  4、因地制宜办好农业龙头企业。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实际,通过分类指导、典型示范、政策引导的办法加快发展农业龙头企业。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注重实效,防止盲目上马、搞花架子,严禁包办代替和人为拼凑求大。
  5、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要按企业化要求,完善内部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实行股份制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合作制的农业龙头企业,则应按合作制的要求切实办好。
  6、实行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动态管理的机制。根据农业龙头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带动农户辐射面、经济效益指标,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机制
  1、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公司加农户是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的结合,要按照自愿结合、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处理好相互关系,建成利益共同体。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引导、协助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顺利推进。
  2、用经济合同形式规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以经济合同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加强普法教育,增强公司经营者与农民的法制意识,把农业产业化经营纳入市场化、法制化的轨道。
  进一步完善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在利润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无论是哪种分配形式,都要体现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的统一,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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