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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顿易发生群死、群伤、造成重大损失和存在严重污染隐患的运输船舶。一是加强经营者和船舶的资质管理。按照《国内船舶运输经营人资质管理规定》,对省内“四客一危”船舶运输经营人进行调查、登记,对相关企业经营资质、船舶运输资质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经营资格。原审批机关取消不合格企业经营资格后,应及时通知原登记机关,由原登记机关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市场准入手续的经营者和运输船舶,责令其退出市场。二是加强现有挂靠船舶的资质审核。对不具备条件挂靠经营的油品类船舶,通过兼并、转让、租赁等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或专业船舶管理公司管理。三是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对“四房一危”运输船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验,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于2001年5月1日前已强制报废的客滚船,不得再进行改装和拼装重新进入航运市场,其他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客船类船舶2001年底前也要退出航运市场。各有关市要积极推进内河船舶标准化工作,加快强制淘汰水泥船、挂桨机船步伐。四是对“四客一危”船舶的船员进行一次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对不合格船员,要重新培训或吊销船员证。个别弄虚作假取得船员证的,要严肃处理。五是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开展船舶检验质量检查和船用产品质量检查活动,对船检证书、船用产品证书、船用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整顿。
  (四)整顿渡运秩序,加大乡镇船舶管理力度,清理和取缔“三无”船舶。规范黄河山东段渡口、渡船和浮桥的经营行为。检查其是否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是否符合安全营运条件,查处不使用统一票据、随意压价、无序竞争等违规经营行为,检查并督促县乡政府落实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营运条件和无证经营的渡口、渡船和浮桥。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取缔“三无”船舶,集中解决长期以来影响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的难点问题。同时,做好湖泊和水库等其他通航水域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整顿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规范建设审批程序和港口经营秩序。一是港口码头建设要严格执行《山东省沿海港口总体布局规划》(鲁政字〔1997〕209号),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坚决制止乱建港口码头的行为。对未经批准开工建设、未经交工和竣工验收启用的港口码头,该停建的立即停建,该停业的立即停业。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商业性经营行为的货主码头和渔港码头。二是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重点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标和转包行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完善招投标制度。三是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港口管理关系,落实港政管理职能,确保交通主管部门对港口实行行业管理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四是采取地方政府牵头,海事为主,航管、水产等部门配合联运的方式,做好我省沿海水产养殖侵占港区水域和航道的治理工作。大力加强京杭运河山东段通航秩序管理,搞好航道碍航物的清理工作。
  (六)加快法制建设,完善水路运输管理法规体系。认真总结清理整顿中的成功做法,研究起草并提请省人大审议《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完善水路运输法规、规章体系,健全水路运输市场各类规范和标准,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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